2005年10月28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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困难公民办理公证可申请法律援助
朱来华

    为切实维护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近日,浙江省司法厅就公证法律援助的范围、援助对象、审批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与要求。
    据了解,公民在办理与抚恤金、救济金、劳动保险金、损害赔偿、赡养、抚养、扶养等有关的公证事项时,如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公证费的,可以申请法律援助。对于经济困难的标准,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.5倍确定。公民申请公证法律援助,经住所地、经常居住地、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确认属公证事项的,可向公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,同时提交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,乡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。
    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证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,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。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,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。